各旗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08〕2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换证材料。
此通知。
二 〇〇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要求,为使全区工程设计企业顺利完成资质换证工作,由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平稳过渡到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工程设计企业按照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完成换证工作。事业法人单位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单位换发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换证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便民、高效、规范、依法行政的建设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展开。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程设计企业共同发展,形成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及专项资质并存的工程设计企业结构体系。通过换证,进一步加强工程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及企业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设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在换证范围。
四、换证的依据及标准
换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
换证标准: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五、换证程序
(一)工程设计甲级及水利、铁路、交通、信息产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换证材料整理完毕后,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合格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工程设计乙级(不包括水利、铁路、交通、信息产业)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企业换证材料整理完毕后报工商注册所在盟市建设局(建委),经盟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合格并签属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六、换证材料要求
所有换证材料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文件中(十五)整理。升级材料按照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文件中(十二)整理。电子文件通过《全国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公平台》网上申报,上报数据应与《资质申请表》内容一致。
(一)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水利、铁路、交通、信息产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再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二)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页码。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的,复印无效。附件材料应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七、时间安排
(一)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时间:2009年4月1日至30日。
(二)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时间:2009年7月1日至30日。
(三)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换证材料受理时间:2009年10月10日至31日。新标准不设丙级资质的企业按照晋升乙级资质申报材料。
(四)企业若有多个级别的资质证书,企业应按最高级别证书上报时间组织材料。需上报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应分别整理材料。
自文件下发之日,除资质延续(转正)外,暂停受理勘察设计资质核定、增项及升级申请,待换证工作全部结束后,恢复正常受理工作。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