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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赣建招字[2000]4号
【颁布单位】赣建招
【颁布时间】'2000-3-28'
【执行日期】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和评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库和评委的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的评标、定标、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以及对评委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由各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随机向招标单位提供与招标工程相应专业的评标组成评委。评委库成员必须专业配套,以满足各类工程施工评标的需要。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省、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根据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对评委库及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标准规范;

(二)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评委库评委的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评委资格证书;

(四)核准招标单位评委资格;

(五)组织、监督招标单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六)对评委的评标工作进行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监督;

(七)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全省分为省和地(市)两级设置专家评委库。各地(市)专家评委库均以省级库分库的形式组建,县(市)一般不得单独设置专家评委库,但可依法在当地的招标代理机构内设置评标专家库。地(市)级专家评委库成员由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资格初审、短期培训,由省招标办审定并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评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委资格证书);省级专家评委库成员由省招标办负责初审、短期培训并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证书。省、地(市)两级评委库成员可经随机抽选重复交叉聘用,并由省招标办统一联网形成省评委总库以供查询。

县(市)的大、中型工程招标中需采用专家评委评标时,可在省、地(市)两级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中、小型工程也可在县(市)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设置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申请获得评委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用正派,办事公正,廉洁自律,工作严谨,原则性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从事土建专业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管理等方面实际工作满8年,并具有工民建及相关领域专业高级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技术、经济职称[地(市)可视现状放宽至中级职称和工作满6年]建经方面的专家还应具有中级预算员以上上岗证书,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五)遵守职业道德、保密观念强。

第七条 凡具备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部分退休专家),方可申请获得评委资格。申请评委资格须由本人申请,填写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资格证书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或地(市)招标办初审、培训合格后,由省招标办审定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评委资格证书,即可成为相关评委库成员。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申请评委资格,不得成为评委库成员。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开标前,招标单位(即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招标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评标组织(即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http;//www.law110.com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单位代表和评委,原则上也应具有招标工程土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工程6年以上条件。

第十二条 评委库的评委名单,应在项目招标分管的招标办监督下,于开标前的24小时内,由招标单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有条件的地方原则上用电脑随机抽选)产生并同时将评委名单报分管的招标办备案。招标单位有评委库成员的,该成员优先成为招标单位评委。被抽中的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另行抽选。也可以实行差额抽选,使所抽选的评委数多于实际人数2-3人,由招标办按抽选的先后顺序和预定人数落实参加的评委。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从社会或其他单位邀请评委。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根据抽选的结果,填写评委邀请表(包括招标工程名称、评委姓名、单位、学历、专业、职称等)并由抽取人签字认可,报招标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评委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在招标单位和招投标办的监督下完成评标工作;

(三) 参加评标按时、遵纪、守法;

(四) 严格执行评标办法,按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合理、注重信誉的原则,对投标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预,对自己的评分和评标意见认真负责,并在评标结论性意见书上签字和认可(归档后作为对评委考核的依据),不得徇私弊。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招标单位和招标办同意,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六)对评标会过程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七)积极参与合同履行和工程建设实施的跟踪管理,注意听取对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的建议,并及时向招标办反馈。

 

第十六条 评委违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评分,经招标办和监察部门认定,视其评分为无效评分;

第十七条 对受邀参加招标工程评标的评委,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劳务费,其标准为50-400元/人`次(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委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第十八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报省建设厅批准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内所评标计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二次者;

(二)、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十九条 评委库成员管理,应建立有关档案,并实行评委资格证书年检制,经分管的招标办年检合格确认后,方可继续成为评委库成员;

年检不合格者,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并报省建设厅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因第十八条情况之一被取消评委资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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